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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学生公寓违规用电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校学生公寓安全用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7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8号令)、《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粤教后勤〔2016〕3号)、《广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广商学字〔2014〕1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在学生公寓的全日制在校生和继续教育学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规用电是指学生在宿舍实施的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与用电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存放或使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国家强制性安全“CCC”认证标志的电器产品的行为。
  (二)存放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的行为。如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烘干机、超过1000W的电热水壶和超过1000W的电吹风等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和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
  (三) 不正确、不安全用电行为。如乱拉临时电源线、乱动配电设施、乱接照明灯具、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违规用电行为负责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视情节轻重,对违规用电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规用电情节轻微者,学院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口头批评、书面警示、责令检讨或通报批评;
  (二)违规用电屡教不改、态度恶劣、对批评教育发表过激言论者,取消其本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广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商学字[2014]23号)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所在班级或宿舍评优评先资格;
  (三)违规用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除赔偿相应物资、财产损失之外,视安全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一般事故以上级别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违规使用的电器给予没收。
  第七条 为保障学生公寓用电安全,各学院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并与学生签署《广州商学院学生宿舍安全责任书》,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出现严重违章用电甚至出现重大火情者,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要负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中对违规用电的处理以学年为期限。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商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