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公(户)字[2003]186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通知》的精神: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
1.户口迁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汤村大道中206号。
2.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必须一致,不能用别名或曾用名代替,如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上姓名不一致时必须于迁出前改正。
3.户口迁移证上各项目要填写清楚齐全,不可漏项;出生地、籍贯要具体到省、市或县一级,否则不能入户。
4.新生报到后在学校通知的时间内,必须将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填上姓名、联系电话)各一份和身份证相片2张(与相片回执一致、背面写名字)及办理身份证费用20元/人,一起交给所属院系(逾期不可办理)。
5.如入学时未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在入学后将不可再办理入户。
6.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
7. 因学校户籍性质作为临时性户籍,且毕业时必须将户口迁出,故不建议学生把户口迁到学校(毕业时可直接将户口从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到用人单位)。